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的精神与要求,特制定我校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本招生简章若与教育部相关规定不一致,则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第二条 2026年暨南大学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约6000人,其中全日制硕士生约4900人,学术型硕士生约1850人,专业学位硕士生约3050人;非全日制硕士生约1100人,实际招生规模以教育部下达计划为准。我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约37人,“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约40人。
第三条 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各学院、各学科专业的招生指标仅为预计招生数,且已包含推免生名额。在2026年录取阶段,我校将根据教育部下达计划与统考生初、复试情况对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最终招生总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为准,拟招收推免生人数以最后推免生系统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学校将根据推免生接收录取情况,于2025年10月中旬再详细公布各学院各专业的统考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采用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招收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面向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录取类别为非全日制定向,考生档案不转入学校,学校也不接受户口转入、不提供奖学金、住宿、公费医疗和就业派遣。
第五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
第二章 报名
第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三)身心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录取当年入学前(以开学报到为准)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其录取资格无效。
2. 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 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我校部分专业不接受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生,详见招生目录相关专业要求。
第七条 报考下列专业学位的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六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名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六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第六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 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本科结业后,符合我校相关学业要求,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2027年招生起,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业工程与管理(代码为125603)、物流工程与管理(代码为125604)也须符合上述两项报考条件。
(三)报考除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六条中的各项要求。
(四)报考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的,须具有1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
(五)报名参加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
2.对于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我校2026年不招收单独考试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在我校规定时间参加复试。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截止规定日期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其推免资格自动失效。
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其他符合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条件(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等)的人员,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
第十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参加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
(一)网上报名要求。
1.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至10月27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至10月13日,每天9:00-22:00。
2.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3. 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初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暨南大学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 考生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 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我校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 报名期间系统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应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将认证报告提交核验。
7. 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及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复试前须向我校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按照“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参加复试。
10.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1. 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 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学校研招网等方式,主动了解网上确认、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等,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二)网上确认要求。
1. 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网上确认时间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公告为准,逾期不再补办。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各报考点公告。
2. 考生网上确认时应按要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等,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 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网上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4. 所有考生均要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 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6.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一条 每一位考生须认真按照我校招生简章要求自行核对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因报考条件不符带来的相应后果由考生自负。我校将重点核查考生填报的学历(学籍)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将不准予考试、录取。
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三章 初试
第十二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日期:2025年12月20日至21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第十三条 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十四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等门类学术学位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博物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中医、药学、护理等专业学位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第四章 复试
第十五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及格者能否录取,以考生的总成绩排名为准。
第十六条 我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它学术要求。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自主确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十七条 我校各专业不接受破格复试申请。
第十八条 各学科专业复试方案由学校研究生院统筹,各学院负责制定,内容包括复试时间、地点、方式、初试成绩基本线、差额复试比例、复试权重、复试考生名单等。复试方案、复试办法、程序要求由研究生院负责公布,复试工作细则由各学院制定。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26年4月底前完成。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0%,生源充足的专业,可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第十九条 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的考生,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学位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由学校统一命题管理,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一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复试前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网上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须在我校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五章 调剂
第二十五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以下专业(或专项计划)应遵循相关调剂要求。
1. 考生在照顾专业与非照顾专业之间调剂,其初试成绩均须符合调入地区第一志愿报考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非照顾专业国家分数线。考生在工学照顾专业之间,教育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本类照顾专业国家分数线执行。
2. 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审计等专业学位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3.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报考条件,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其初试成绩须符合我校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对于“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普通计划之间的调剂,将严格按照调剂程序和要求组织,不得直接改变考生志愿、调整计划类型进行复试录取。
4. 我校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调剂申请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5. 报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以外的考生不得调剂到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
6.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人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第二十六条 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具体调剂政策以当年调剂公告为准。
第六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我校将考生考试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复试的同时,将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同时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公章。
第七章 录取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一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一经录取后,不得变更录取信息中的就业方式。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将取消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三十三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正式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新生报到后,我校将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身心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2026年5月1日前,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我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三十五条 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日。未经研究生院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第八章 学制、学费、奖助及住宿
第三十六条 学制、学费及奖助体系详见附件《2026年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学费与学制一览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因搬迁、人才培养、实验、实习等原因,入学后培养及住宿所在校区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以学校安排为准。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将通过暨南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发布。考生应及时上网了解招生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全程监督各学院的研究生招生情况。如有异议,考生可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也可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学校纪委提出。
1.考生提出书面申诉→学院研管办→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处理→学科组形成书面报告→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确认学科组意见→书面回复考生。
2.考生提出书面申诉→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受理→研招办→学院研管办→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处理→学科组形成书面报告→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确认学科组意见→研招办→信访办→书面回复考生。
3.申诉电话及邮箱
研招办:85220045;
信访办:85220015;
电子邮箱:bluesky_0001@163.com。
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本简章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